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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鹤公证处交通指南

公交:市内乘坐11路、 511路、 514路、530路、 539路、542路、 606路、607路、 717路、804路等十多条公交线路在武昌文化宫下车即到。

地铁:乘坐地铁二号线到积玉桥站下车(D出口前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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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你的合法权益的守护者

发布时间:2019-01-09浏览量:2717

       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存在于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上,看不见,摸不着,极易遭到破坏,当事人收集证据非常困难。因此,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应运而生。根据我国《公证法》和《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厘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2019年1月4日,当事人袁某前来我处申请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我处公证员王帆、公证员助理刘群受理。据悉,袁某在某P2P平台陆续投资60余万元,按照袁某与平台的约定,每笔投资依据协议的支付方式确定回款方式,正常情况下,每天都应该有回款,但从2018年10月起,便再未收到回款。为防意外,袁某特来我处申请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对本人在该P2P平台上的相关内容以及本人账户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从而固定证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办证室,我处公证员王帆、公证员助理刘群审慎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对使用的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当事人袁某具体操作登录平台,由公证员对网页中的相关信息采用“实时打印+下载+截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最终为袁某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这一公证既解决了网络取证困难的问题,又为当事人袁某日后主张权利赢得了主动权。

       特别注意:2012年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随着社会进步,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不论是聊天交友软件,亦或是投资理财平台都层出不穷,因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人也越来越多。公证机构凭借公证的职能作用,为互联网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法院和相关部门认定和解决矛盾提供可靠的证据,也为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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