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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处公证工作实际,特将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标准为200元,涉及财产的,参照《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标准减半收取,最 低收费400元。

(三)证明委托行为

1、办理一般事务性委托书签名、印鉴属实的收费200元;

2、办理涉及财产的委托书签名、印鉴属实的收费500元;

(四)证明声明行为

1、办理一般事务性声明书签名、印鉴属实的收费200元;

2、办理涉及财产的声明书签名、印鉴属实的收费500元;

(五)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三、办理遗嘱、遗产方面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办理遗嘱公证

1、在公证机构办证场所内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0元(包含遗嘱代书费、副本费、摄像、光盘刻录费);

2、在公证机构办证场所外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0元(包含遗嘱代书费、副本费、摄像、光盘刻录费);

(二)保管遗嘱每件收费500元;

(三)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清点保管遗产,参照《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标准收取。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 低收取2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一)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内,一小时内收费1000元,超过一小时的,按照1000元/小时标准收取;

(二)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外,一小时内收费2500元,超过一小时,公证费根据工作时间、工作量进行协商收取。

六、办理现场监督公证,每件5000元起(根据工作时间、工作量进行协商收取)。

七、办理远程视频公证每件2500元起(根据工作时间、工作量进行协商收取)。

八、办理用于遗产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参照《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标准减半收取。

九、其它公证服务项目:

(一)证明产权(不含知识产权)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宅基地使用权每件收费80元;

(三)提存、登记、保管文书每件100元。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

(四)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每件20元(民事事项免收);

(六)上门提供服务的,中心城区(不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每件收取上门费400元,远城区,每件收取上门费500元,执业区域外上门办证的,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七)提供公证加急服务,每件100元;

(八)以上公证事项若需增加公证书份数的,涉外公证每本收费40元,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

(九)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未列事项的公证收费,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武汉市黄鹤公证处

                                                      2021年4月


附:

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1043110/2021-13663分     类:其他
发布机构:价格调控处发文日期:2021-04-07 17:10
文   号:鄂发改价调〔2021〕95号效力状态:有效
名   称: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司法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办发〔20204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缩减公证服务政府定价范围,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各地各公证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证明有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附件所列上限执行,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可以在此标准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产生

对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公证机构自身无法提供的专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邮寄、翻译,办理遗嘱、保全证据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服务,以及因委托的公证事项到执业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四、各公证机构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6日


附件


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分段累进收取,其中证明单方赠与或受的,按下述标准减半收取。受益额20万元()以下部分,按1.1%收取,不足200元的,200收取;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0.9%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0.7%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按0.6%收取;3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150元。

(四)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00元。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5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400

()证明执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200元。

()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其中涉企的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