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

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

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

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司法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缩减公证服务政府定价范围,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各地各公证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证明有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附件所列上限执行,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可以在此标准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产生。

二、对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公证机构自身无法提供的专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邮寄、翻译,办理遗嘱、保全证据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服务,以及因委托的公证事项到执业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四、各公证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